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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

发表日期:2011/5/7 9:46:13 作者:无 有1067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妇女联合会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共青团南京市委

 

宁妇字[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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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南京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妇联、文明办、关工委、教育局、团委,及市直属学校:

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在我市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与支持。广大未成年人自主参与的“五小”道德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涌现出许多感人事例和典型人物。为了进一步发挥“五小”行动的社会影响力和活动的参与面,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广大未成年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道德实践活动,把丰富的道德实践感悟转化为良好的习惯,南京市妇联、市文明办、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团市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评选表彰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1、本次活动由市妇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关工委、团市委主办,由市妇联牵头协调并成立南京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指导全市的评选表彰工作。

2、各区县妇联要切实承担起牵头协调作用,成立评选组织,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在组织开展区县层面评选表彰活动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推优申报工作,保证活动公开公正,顺利进行。

二、评选对象

全市6—18周岁未成年人(含在宁定居半年以上的流动儿童)。

三、评选条件

1、自觉围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积极参加“五小”道德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在家庭是孝敬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守纪律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胸怀宽广,身心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

2、具有优良的道德素质和行为习惯,先进事迹得到同学、老师、家长、社区公认。

3、对本地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具有榜样作用,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

四、推荐办法

各区县应采取择优选取的原则,依托社区(村)小公民道德实践基地、社区儿童德育中心、儿童快乐家园、移动爱心园等儿童工作阵地,从平时自主参与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的积极分子中考察推优,并经其所在学校同意后推荐上报。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加大对留守流动儿童先进典型的挖掘、培养和推荐工作。

五、评选要求

各区县将推荐的“优秀小公民”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及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总结于5月6日前一并报送市妇联儿童工作部。

各市直属学校推荐1名“优秀小公民”候选人,于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教育局宣传德育处,经评审后确定人选。

评选表彰百名“优秀小公民”是展示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举措。各区县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推荐工作,要把道德教育、典型示范、活动宣传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紧密结合,组织发动未成年人积极参与,鼓励未成年人争先创优,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真正出成效、上台阶。

附:

1:南京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名额分配表

2、南京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汇总表

3、南京市第三届百名“优秀小公民”候选人推荐表

(此页无正文)

南京市妇女联合会     南京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共青团南京市委

2011年3月24日

主题词:优秀小公民  评选  通知

                  

主送:各区(县)妇联、文明办、关工委、教育局、团委,及市直属学校

抄报:省妇联

                  

抄送:市文明办、市关工委、市教育局、团市委

                   南京市妇联办公室                    2011年3月  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