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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井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5/9/1 12:08:06 作者:俞春平 有1202位读者读过

铜井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义务教育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

二、新生入学

第一条  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免试就近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

第二条  由教育局、街道组织安排将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本校,并填写交接表。本校七月底前(开学前15天)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本校报到。报到时带户口本原件及有身份证号码的复印件。

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辍学

第三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学籍建立

第一条     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管理,其余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确认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三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

第四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口和身份证。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更,学校须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准,修改学籍信息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四、转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二条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第四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省辖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

五、    休学和复学

第一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第二条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法院、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医院、法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学生受行政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证明,向学籍所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予接收。

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条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注销其学籍。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的,视为辍学。

六、评价奖惩

第一条 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学校教育评价因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体育项目测试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

第三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

学籍档案不记载学校处分信息。

七、毕业升学

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

成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标准,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合格准予毕业,补考不合格准予结业。

学生毕业认定由学校负责,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样式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学生升学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失踪,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注销其学籍。

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学生,服刑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不再继续上学的,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可以注销学籍。

铜井中学

201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