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井中学教师法治讲座
发表日期:2015/10/21 15:52:35 作者:严雷 有1371位读者读过
教师法制讲座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跟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大家手上都有一本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专用教材《教师法治教育读本》。这本读本分十二章,全面介绍了法学的基础理论和教育工作中涉及到的专业法律法规。今天的讲座,我想我们不按照这本教材的体例来展开,而是集中讲一讲下面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个问题: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第二个问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治理国家中有两种基本的方略,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所谓人治,简单来讲,就是按照人的意志去治理国家。而法治,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治理国家。可能有人会问,法律本身就是人的意志的表现,按人的意志去办和按法律的意志去办从根本上来讲还不是一样?关于这个问题,后面会详谈到,这里不多讲。
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是实行人治的。在长达两千年的封建社会,皇帝自命为真龙天子,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普天下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些都是人治社会的真实写照。本来有机会在皇帝身边那是荣耀之至,但是一句俗语把人治的弊端描绘得极为逼真,就是“律君如伴虎”。老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大多表示凶残威猛,如苛政猛于虎、虎口余生。
新中国建立以后,基本上还是延续了历史传统和战争年代的做法,对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没有提高到应有的地位。新中国的第一代领导人对法律大多认识不足,毛泽东曾讲过:我们共产党不搞西方那套靠法律治理国家,我们靠什么呢?我们靠开会、发文件,文件精神就是政策。有一句话十分形象:共产党的政策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由于极端不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中国发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国的历史就是这样,久合必分,分久必合,乱世之后有盛世,大平后有战乱。这基本上成了中国历史中的一条规律。
在新中国领导人中,邓小平是第一位强调法律重要作用的。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中第一次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在这段讲话中,清楚地表明了法律制度具有稳定性,不会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法的意志高于领导人的意志。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一著名文章中,对法律制度的这种决定性作用作了更加深刻和更加明确的论述:“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在这里,邓小平极其深刻地论述了法律制度对领导者个人的巨大制约作用,揭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普遍规律,观点十分鲜明。接着邓小平又笔锋一转: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沿着邓小平理论指引的道路一步一步地走上法制建设的轨道。1986年开始,中国在全民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五年规划,至今正在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民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八年。
199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大会报告。1999年修改宪法,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法治,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有一位法学家对人治与法治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在人治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法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实行依法治国,确立了法律在国家中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我们相信以往人治带来的种种弊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之下必将逐步被涤清,中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探索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法治的道路。
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中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实行依法治理。
依法治校首先要求学校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是学校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学校实行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其次,学校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包括校园管理、教师管理、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使用管理等,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别强调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的细化,要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相一致和协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近几年来,由于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出现了一种新情况,就是学校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越来越多的学生和家长在感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与学校对簿公堂。1995年,中国发生了首例高考招生案。
案例:江苏考生陈某(女),在1995年参加高考,笔试总成绩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有关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1名男生。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199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近几年来,发生许多违反校规的大学生受到处分后状告学校的事件。
案例一:西南邮电学院一对学生情侣外出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校方知情后,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两人开除。这对情侣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打算起诉校方。
案例二:北京某高校学生在考试中随身携带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认定学生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学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的认定范围过宽,而且与教育部规章抵触,因此质疑它的合法性。
还有,现在不断有大学生质疑学校有关“未获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者不予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的规定。学生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学位条例》等都未明确规定四级证书是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条件。
现在,社会上特别是教育界和高校学生对这些事件反响热烈,有人反对,有人赞成。深入地分析这些事件,问题的关键就出在高等学校的权力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定论,因为相应的法律规定非常不具体。
前面讲的几个都是大学当被告的案例,当然中小学校被告上法庭的事也不少见。中小学校被告上法庭的大多数是与学生伤害事故、教师体罚学生有关。下面结合我们中小学的情况谈谈我对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校规不能有硬伤
前些时候报刊上登出一个案例:某学校(中小学)制订的校规有这样的内容:男教师不得强奸女学生。后来过了没多久,报纸上报道了,该学校的领导受到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处分,这些校规被废止。
到底学校校规作出这样的规定有没有问题呢?当然有,不然这件事就不会被作为新闻刊登在报纸上,校领导也不会受到处分,校规也不会被废止。
其实,这个案例恰好反映出任何一个单位在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时要遵循的一条原则。禁止男教师强奸女学生,从内容上来讲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这种事情不是校规应该管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已明文作出禁止性规定,也就轮不到学校的规章制度去管。我们一定要记住,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除了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为依据以外,还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制定这样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文规定的,你只要执行就可以了,大可不必画蛇添足,弄巧成拙。
刚才提到的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是不合法的校规还是很多,很普遍。如某学校校规规定,若学校发生盗窃事件,学生须自我检查,校方也可组织搜查。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是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公安司法人员在破案时必须进行搜查的,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学校不是司法、执法机关,不能对学生进行搜查。
再如某校规定:“对学生谈恋爱的信件,老师可以查阅。”从表面上看,是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拆阅学生信件是违法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非法扣押和隐匿公民的信笺,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非法拆阅或窃听公民的通信内容,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特别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成年公民一样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二)教师不能犯禁
学校最重要的任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在教学语言、教学要求、招生、教师聘任、学籍管理等各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价值观转向与法律一致。
案例一:200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省级示范高中)发生了让全班同学无记名投票选举班里的“差生”事件。第一次选出了5名同学,班主任把这5名同学的名字写在黑板的右上角,并说这是“光荣榜”。后来,张老师又搞了一次无记名投票,增补了4名“差生”。
选“差生”的做法是一起严重违反《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事件。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并引起安徽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高度重视,宿州二中被撤消“省示范高中”称号。张老师的行为是歧视部分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但是事件发生后,学校领导还没有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认为这仅仅是教师的工作方式、方法的一个小问题。
案例二:人民日报前些时候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安徽毫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由于多次发生失窃事件,查无结果,于是学校举行了一场“民主选举”:让全体学生在学生当中无记名投票选小偷!学校把得票最多的6位同学作为小偷进行处分。
盗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的认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要说让学生投票选举,就是让法官、警察来投票选举也是不行的。学校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猜测出某些人是不是实施了盗窃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妥善处理学校管理权限和学生权利之间存在的矛盾
1、立法严、执法宽
作为一个国家,制定、执行法律时不应这样。但是对中小学校而言,情况不一样。在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基本上是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国家的法律政策就体现出特殊保护。
案例:今年4月27日上午,10点整,兰化三中高二30多名准备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却因没有穿校服被学校挡在校门之外。参加考试对学生而言是一件大事,没穿校服,当然是违反校规的行为,不能放纵。但是这样就不放学生进校门参加考试,我觉得这样执行校规有偏差。
(2)重教育,轻惩罚
我读初中时,同学之中非常流行打桌球。学校多次开会强调禁止打桌球,并宣布对违反规定的同学将给予严肃的处分。上初三第一学期的一天,我们班有六、七名同学打桌球被学校抓到,结果被学校处以记过处分。虽然这个记过处分在毕业之前被撤销,但是已对这些同学造成严重的打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精神状态和学习的效果。我觉得,严厉的惩罚,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采用。
(3)允许申辩,宁纵不枉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西方法学家认为,没有公正的程序,法律实体公正就无法实现。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学校管理中,对于程序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对教师、学生作出影响重大的决定之前,一定要给相对人申辩的机会,要在学校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作出此项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是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两个方面内容。我觉得教师学法,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比起其他学法对象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发挥着传承文明的重要作用。现在,我们要改变人治的传统,走向法治,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渗透法治的精神,对于我们推进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