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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管理条例

发表日期:2011/10/12 0:00:00 作者:admin 有1536位读者读过

 

团员管理条例

为严格团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克服不良倾向,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有关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团总支。

第一章 团员资格

     第一条 根据团章规定,我校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执行团的决议,可以向所在班级的团支部申请加入共青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团员入党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通过校团总支的入团积极分子考察者,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校团总支审批。经校团总支批准,申请入团的青年成为正式团员。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开始计算团龄,从街道团委批准的那个月开始交纳团费,并参加校总支统一组织的入团宣誓仪式,获颁团员证、团徽。

    第三条 团员应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按期交纳团费,按规定佩戴好团徽。

    第四条 团员享有团章中规定的六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团章中规定的六项义务。

第二章 团的生活

    第五条 团员应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地参加所在团支部组织开展的团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参与团课学习和理论学习,并及时参加学校团总支组织的年度团籍注册工作。

    第六条 团员应按时按质按量地参加所在团支部组织的各项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团总支组织的主题教育活动和各项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 团员应注意自身的模范示范作用,时时带头,事事率先,处处垂范,积极参与青年志愿者、红十字会、社区服务等服务性组织活动,参与献爱心活动,充分发挥了共青团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八条 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所在班级团支部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学校团总支备案。

   第九条 团员在学籍发生变动(转入、转出)或毕业升学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并由校团总支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入(转出)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并加盖公章。 团员外出寄读或外校团员在我校寄读者一律不转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并在组织关系所在学校缴交团费。

第三章 团内奖励

   第十条 对能够模范履行团员义务,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认真学习,思想积极向上,在学习、工作中有显著成绩,为校风学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团员,学校各级团组织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记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种。  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指团员在日常学习、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在校内外有较大影响,取得普遍好评的,由团支部委员会将其事迹整理成材料,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校团总支批准后,由校团总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一条 校团总支每学期将在全校各团支部中开展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活动,表彰仪式于本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初举行。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将颁发奖状(证书)及奖品,并由校团总支统一在其团员证“团内奖励”一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向党团组织靠拢,勇于同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

2.严格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关心团的工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积极,成绩显著,在团员学期考核中,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

3.学习、工作态度端正,勤于思考,善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成绩显著)。

4.自我要求严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尊敬师长,乐于奉献,在同学中威信较高,受到师生好评。 

5.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团龄。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除基本具备上述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共青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和一定的感召力,工作积极主动,能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布置的任务,并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2.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善于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能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模范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在团员和团干部中起表率作用。

            3.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原则性强,作风正派。

第四章 团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团的章程、不执行团的决议、不遵守校规校纪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团员,校团总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团的纪律处分。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和开除团籍五种。

    第十五条 无故不交团费;不注意团员形象,违反中学生仪容仪表要求三次以上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凡团员组织关系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接转;团员证12个月以上未注册;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一律予以团内除名。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团员,一般都要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

         1)团员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处分者,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2)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3)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4)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5)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

      6)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留团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或六个月,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察看期满,事实证明确实改正错误者,应由团支部委员会作出恢复其团员权利的决定,报校团总支批准。如本人坚持错误不改,已丧失团员条件,应由团支部委员会作出决议,报校团总支批准,开除其团籍。

      第十七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者,当年没有团内评优资格。对违纪团员包庇、隐瞒的团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销其团内职务。撤销团内职务,指团支部委员以上的各项团内职务,不包括团小组长。

     第十八条 对违纪团员、团干部的处分要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程序,必须由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经校团总支审核批准。团支部上报审批受处分团员的材料包括:团员违纪调查材料;团支部委员会通过的处分决定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等。团支部在讨论和决定团员纪律处分时,除特殊情况外,应通知当事人到会,并严格按照团章规定,允许本人申辩,允许其他团员作证为其辩护,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团支部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同违纪团员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报校团委批准,处分的决议存入违纪团员个人档案。在特殊情况下,各团支部有权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经校团总支讨论研究后,由校团委直接决定给予团员纪律处分。团员被执行团纪处分的时间,从校团总支批准之日算起。处分决定批准生效后,由团支部委员会通知受处分者本人。